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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實施背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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鑒於當前國際金融情勢動盪不安,各國為避免系統性風險,紛紛擴大存款保障範圍至全額保障。同樣地,我國為穩定金融體系、強化存款人信心及金融機構體質,並促使金融市場健康永續發展,爰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29條第1項準用第2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但書規定,以及同法第28條第3項規定,政府於民國97年10月宣布在98年12月31日前,凡加入存款保險之金融機構(以下簡稱要保機構),其存款人之存款受全額保障,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金管會)、財政部、中央銀行於97年10月28日會銜發佈「採行全額保障之相關配套措施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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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全額保障範圍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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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存款部分 1. 支票存款 (二)同業拆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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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實施期限:至98年12月31日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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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強化金融監理功能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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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金管會配合全額保障措施,將積極強化金融監理下列措施: 1.督促金融機構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及提升財務業務資訊之透明度。 (二)實施全額保障期間,金管會發現金融機構資本適足比率未達8﹪或有違反法令規定者,將依銀行法等相關法規從嚴處分;金融機構如有公司治理欠佳、內部控制有缺失、應充實資本或其他應改善情事者,將限期命其改善;逾期未改善者,將依銀行法等相關法規適當處置,例如撤換負責人、限制業務及其他處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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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同業拆款之特別保費收費事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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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為防範道德風險,並有助於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之累積,自民國97年1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,對要保機構同業拆款收取特別保險費,其計收方式係就個別要保機構97年4月1日至97年9月30日間同業拆進平均餘額之120%為基準額度[該基準額度不足新台幣(下同)5億元者,以5億元計],基準額度以下(含)之金額依基本費率計收,超逾基準額度之金額依超額費率計收(詳附件一)。另為配合政策,以達到強化銀行放款能量之功效,復於97.12修正同業拆款特別保險費收費事宜,將銀行放款成長情形等作為特別保險費之免收因素(詳附件二)。 |